陕西西安追债公司处理坏账损失的技巧
陕西西安追债公司处理坏账损失的技巧
根据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企业应收、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:
Ⅰ、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;
Ⅱ、工商部门的注销、吊销证明;
Ⅲ、政府部门有关撤销、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;
Ⅳ、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、失踪证明;
Ⅴ、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;
Ⅵ、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、法院判决、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;
Ⅶ、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。
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纳税人符合陕西西安追债公司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,应作为坏账处理:
Ⅰ、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、撤销,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;
Ⅱ、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、失踪,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;
Ⅲ、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,损失巨大,以其财产(包括保险赔款等)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;
Ⅳ、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,经法院裁决,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;
Ⅴ、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;
Ⅵ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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